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重点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 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及时向重点实验室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备案。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必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合适代理人选,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报有 学校科技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如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属原项目组成员,批准后,作为增补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更换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材料,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及有关部门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2.主任基金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重点实验室或科技处审批;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项目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允许退出,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更换人选。主任基金资助项目主要成员的更换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院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报科研处审批;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经重点实验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属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消或中止;属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的,重点实验室将建议学校科技处和有关部门予以撤消或中止。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会同重点实验室核算报销人员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重点实验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进行审查,然后由学校科技处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或交重点实验室使用。
第十二条
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或附属单位全数收回,交重点实验室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重点实验室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科研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都应为江西理工大学,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名“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江西理工大学)”(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Particle System Simulation and Modeli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未标注,不得作为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对于国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