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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2日 19:31  点击:[]

    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对外开放开展实验研究,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申报、经费使用、验收结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投入颗粒科学与技术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促进国内外该领域专家、学者的合作交流,决定设立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依托本实验室,资助意义重大、创新性突出、能够引领行业和相关学科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做出明确界定。

    第二章 资助的课题类别

    第三条 资助课题分为二类:第一类为重点课题,资助资金为4万元/项;第二类为一般课题,资助资金为2万元/项。

    第四条 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1、选冶过程仿真与模拟;2、过程工业软件开发与应用;3、增材制造与先进材料;4、稀土与有色金属材料。

    第三章 基金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根据《指南》,填写《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申请书》,并由申请者单位审核盖章。

    第六条 要求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八条 第一类和第二类资助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批准立项时的下一个月1日,特别优秀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续资助。

    第九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争取获批更高层次基金、科技计划和重大课题,实验室将以开放基金立项形式支持获批的该方向的纵向课题。

    第十条 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的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基金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基金立项

    第十一条 由实验室科技管理部门对基金申请书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科技管理部门邀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行业内专家以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建议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重点实验室办公会议讨论拟定资助课题,并报送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及时签发立项批准书,签订研究合同。

    第四章 基金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批准后,课题经费在实验室财务帐号上授权限额拨给课题负责人,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管理。鼓励申请者到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及使用计算资源,费用在总经费中核减。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组织课题实施。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年末提交《基金资助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对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及时中止资助。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故调整预定目标、研究内容、实施计划,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实验室科研管理部门约请至少3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行业内专家审议同意后,实验室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新的负责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五章 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课题的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检测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止资助的课题,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划拨经费,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第二十二条 使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六章 基金课题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结题报告,并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总结报告》及有关的软硬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基金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本实验室须为完成单位。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须将实验室列为完成单位且标注基金资助编号,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条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重点课题要求至少发表SCI(中科院2区)收录论文2篇或授权相关发明专利2项;一般课题要求应至少发表SCI(中科院2区)收录论文1篇或授权相关发明专利1项;发表的论文或授权专利第一单位必须署名:

    中文: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江西理工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英文: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for Simulation and Modelling of Particulate Systems,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chang 330013, Jiangxi Province, P.R. China。

    同时,注明“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江西理工大学)开放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for Simulation and Modelling of Particulate Systems,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rant No. ******)。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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