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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颗粒系统仿真与模拟重点实验室安全制度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6:41  点击:[]

      安全制度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是重点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基本保证。凡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物质及贵重物资器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废气、废渣、废液要有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造成公害。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内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墙壁、门窗、管道、开头和仪器设备等无积灰,走道、楼梯不堆放杂物,不准堵死通道。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卫生实行定期检查,专人管理,各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去。节假日前各室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七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争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对重点实验室中设备的完好负责,实验结束后,仔细检查每台仪器设备是否已关闭电源,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填写值班情况表后再离开。

       第十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实验研究人员和上机者22:30以前应离开重点实验室。除夜班保卫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过夜。节、假日需要加班者应写加班申请单,应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加班做实验,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持现场,并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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